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土局颁发的一份《采矿许可证》,从去年10月开始,先后被撤销、恢复。在恢复后,再次遭到合法性质疑。今日下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针对这一《采矿许可证》是否该被撤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被指存在违法行为的问题召开了行政复议听证会。
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为何会引发如此多的问题?《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缘起两家采石场相隔太近
开采石场除了要办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等手续外,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宏盛采石场,在2009年12月向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了为期5年的《采矿许可证》。这一年,距宏盛石场不到40米远的大板桥石场,也向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为期3年的《采矿许可证》。
因为两家石场相距较近,过界采石的事情时有发生。2010年9月,大板桥石场认为邻居宏盛石场危及到了自身安全,因此向哈尔滨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为宏盛石场办理《采矿许可证》属于违规行为,请求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国土局局长)纠正自身的颁证行为。
面对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出具的提出答复通知书,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认为,矿产资源的专业法律、法规并未对安全生产间距加以限定。相邻矿山应预留的安全间距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专业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评价报告》确定,如矿山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据此,国土资源局并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认为,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材料,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被申请人不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向玉泉宏盛采石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据此,2011年10月21日,哈尔滨市政府下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撤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为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宏盛采石场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波折撤销后恢复又遭质疑
知道自己石场的《采矿许可证》被撤销,宏盛采石场的负责人李淑霞傻眼了。李淑霞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看到哈尔滨市政府下达这份关于撤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之前,自己完全不知道大板桥石场什么时候申请行政复议。也不知道国土局为什么不向政府提供采石场的相关证照材料,于是多次找国土资源局沟通,而国土局此时也认为确实不该撤销宏盛石场的《采矿许可证》,于情于理都说不通。
今年5月20日,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又给宏盛石场复核颁发了证件号为:C2301002009127120063525(原证件号)的《采矿许可证》。
但是,一个月后,即今年的6月25日,大板桥石场再次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申请行政复议。
这次大板桥石场认为,被申请人国土资源局2009年12月30日为宏盛石场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已经在2011年10月21日哈尔滨市政府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后被依法撤销,而市国土局于今年5月20日再次违法为宏盛石场恢复颁发《采矿许可证》,并且将首次发证日期2009年12月30日篡改为2010年12月27日,属于严重的违规行为。
此外,大板桥石场还提出,哈尔滨市国土局为宏盛石场重新颁发《采矿许可证》属新的行政行为,应该执行国家安监总局2011年颁发的(39号)令中,相邻石场之间开采范围相距最小不得低于300米的规定。鉴于以上情况,两家采石场这么近的距离直接影响了双方的安全生产,迫使大板桥石场停产。
听证颁证是否有法律依据
今日14时许,行政复议听证会在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如期召开。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在宣读答复意见时主要主张两个观点:第一,大板桥石场所申请复议的安全生产距离问题不属国土资源局管理范畴,也不是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法定要件;第二,哈尔滨市政府撤销的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12月30日为宏盛采石场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局已经于2010年12月27日收回作废,并同一时间根据矿业权核查结果为宏盛石场换发了新的《采矿许可证》,因此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大板桥石场申请复议撤销的宏盛石场的《采矿许可证》为早被废除的证照,今年5月20日返还宏盛石场的证照是2010年12月27日发的,合法有效。
合议庭组成人员当庭询问市国土资源局:“你们在今年5月20日返还宏盛石场的《采矿许可证》上写了‘复核颁发’的字样,又在笔记上重新盖了单位公章,这一系列行为有法定依据吗?”
“没有,我们也是第一次出现过这种情况。”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答。
“去年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根据申请行政复议人的请求,要求你国土资源局给出书面回复和提供宏盛石场相关合法有效的资料时,你单位为何不完整提供,因而造成了宏盛石场的证照被撤销。”
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答:“我单位坚持认为自身不是适格被申请人,应该属于理解错误。”
合议庭组成人员询问李淑霞:“大板桥石场向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申请复议时,你作为第三人是否知情,是否参加听证?”
“没有参加,也始终不知道。2011年10月25日,也就是哈尔滨市政府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当天,市国土局的工作人员给我打电话,口头通知我《采矿许可证》被撤消了。当时我都蒙了,隔了一天之后,我亲自到市国土局询问,凭什么撤消我合法的证照,才知道之前发生了什么,后来我又多次口头申请恢复我宏盛石场合法有效的证照。”李淑霞说,2011年年底,市国土局要把我的证收上去,说要审核一下。2012年5月20日,国土局把证件返还给我,并加盖了公章以及写上了“复核颁发”的字样。
“这一切行为都是口头发生的,有没有书面申请和返还程序?”合议庭询问。
李淑霞和国土局委托代理人均回答:“没有,只是口头的。”
在三方举证、质证之后,合议庭宣布听证会结束,择日下达行政复议决定。